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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控制的企业,是关联方吗?

FreeCity 行走的审计汪
2024-08-27

文 | FreeCity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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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引  言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离职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离职员工”,顾名思义就是已经离职的员工。


按道理,离职的员工,和公司应该就不存在什么关联关系了“好聚好散”,它两的关系也随之变成了“过去式”


但是,在IPO的核查过程中,却并不这么认为。


有些企业,和离职员工设立的公司,存在相关交易,就需要去进行核查,核实这些公司是不是“潜在的关联方”。


那我们不禁好奇:离职员工到底是不是公司的关联方呢?其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与公司发生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呢?


我们带着这些问题,进一步聊聊。



02

关联方的定义

我们先简单来回顾“关联方的定义”


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规则等都对关联方的定义有所描述。


公司法规定: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则包括十条,包括母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联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家庭关系密切的成员及其控制的企业。


而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存在部分重复,主要按照“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来定义,同时关联方定义存在时效,即往前追溯12个月,向后延续12个月。


仔细这么一捋,似乎都没有看到“离职员工”这四个字。那这么看来,离职员工及其控制的企业,应该不是关联方了。


又不然。


有关关联方的规定中,都会写明“实质重于形式”也就是说,是不是真的“毫无关系”,还是要通过核查程序和结果来“说话”,而不是简单认为“离职员工”及其控制的企业,就不是关联方。


实务中,部分离职员工和企业可能实际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但又因为“离职”而显得较为隐蔽那其设立的公司,如果和企业存在交易,就有可能会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这是需要引起核查关注的地方。



03

有关离职员工相关的常见核查问题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常见的和离职员工相关的核查问题,再结合具体案例来看看实务中的处理。


华卓精科: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是否存在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任职或持股的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比例、核查结论。


沃得农机: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职、离职员工、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全部经销商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上述经销商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工,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壹创国际:

说明在职或离职员工控制的公司为发行人提供服务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报告期内上述供应商及相关员工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科净源:

说明报告期各期上述三类主要产品或业务前五名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主要股东、离职员工及上述人员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从上述问询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出审核关注的点:

  1. 核查离职员工清单和公司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


  2. 如果存在重叠是否具有合理理由,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异常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等有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比如不正当的低价销售,不合理的销量增长等。


上述两点的核查,其实已经在参考“关联方”了


从这个角度来看,审核非常严格,也十分关注“关联交易可能非关联化”的情形。



04

案例:思柏科技

我们来看看具体案例,加深下印象。


思柏科技是一家专注于通信及输电领域线缆产品研发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出售电缆产品,2021年年底申请在北交所上市。


在第一轮问询中,审核“三问”离职员工相关的核查情况,分别是这样的:


第一问(问题1):


从问题中可见,公司18、19年的第一大客户珠江电缆实际控制人都为离职员工陈育生。


第一问主要问清楚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交易的公允、合理和真实性。


公司在回复中,首先说明陈育生的情况,其为公司的销售业务人员,手中有一定的客户资源,2016年6月离职后自行创业,从事电缆业务(和发行人相关的业务)。


同时,说明双方交易的情况及合理性,主要是珠江电缆有客户资源但是没有产线,而公司有过剩产能但缺乏客户资源,两者一拍即合,达成了交易,由公司为珠江电缆加工电力线缆。


后续珠江电缆开始有自己的产线,公司也逐步有了自身的客户资源,两者就减少了合作,交易规模从2020年明显下降。


至于股权代持,那“必须是没有”。


为了说明没有,还由村民委员会(应该是户口所在地)出具了《无亲属关系证明》,以及陈育生本人的无代持无关联关系的承诺。


接着,公司又补充说明了两者交易定价的合理、公允性,以及参加招标的具体情况和合理性。


总之,一切都是基于合理的商业逻辑。


再来看看公司对此的核查手段:

核查主要通过访谈陈育生,同时核查交易资料来进行的。


这里从核查手段,我们也能看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陈育生的关系还是很不错的。


如果关系不够好,珠江电缆的相关财务数据,陈育生本人的承诺函,哪有那么容易拿到呢?


关系好,核查证据充分,好像很好,但似乎又有问题;而关系普通,核查证据又没办法获取充分。这似乎是一个“悖论”了,有点真假难辨的味道。



第二问(问题7):


该问题是核查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实控人、关键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实控人、员工及前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等。


这里前员工的核查情况主要仍是前述的“陈育生”。具体我们来看看:


前述(第一个问题)是对公账交易的解释,此处则补充了双方私人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公司的实控人、高管和陈育生都存在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列示部分):

相关的资金往来主要是资金拆借和周转,且目前已经全部结清。


这些资金往来也只能基于一些“故事”,同时访谈佐证另外,则需核实这些资金的去向,是不是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私人账户之间的来往也能够理解,故事能逻辑讲通倒也可以,只是这部分往来资金去向的核查要到位,不能最终影响到发行人的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问(问题10):

在问到供应商的时候,公司又提到了前员工是否和供应商广州花都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安排、体外资金循环等情形。


此处由于离职员工和该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等没有关系,这个问题就很容易回答了。


只要没有面上的“人物重叠”,核查也会变得相应简单。


连续三问,都在关注离职员工(前员工)和公司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交易等,足以说明审核的关注。


同时,我们也发现,如果在常规核查中,发现两者存在相关交易,或者关联关系,则需要进一步扩大核查手段,证实上述交易的合理、真实、完整,及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以及其他利益安排。


这套程序,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也几乎相差无几了。


因此,离职员工所控制的企业,不一定“称为”关联方,但为了说明“不是”,则需要较大的核查力度和深度。



05

总  结

关于我们开头提出的问题,是关联方吗,是关联交易吗?


是和不是,还重要吗?这并不是本质问题。


事实上,定义只是一些常见的概括而实务中又存在许多“真真假假”


审核要求我们勤勉核查,尽可能将“真实完整”的一面展现出来,而不是只停留在表面。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妨也结合自己在经手的业务,看看是否存在类似的情况,核查是否到位?


今天,就聊到这里。最后,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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